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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
时间:2020/02/20

新冠肺炎疫情

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


前言

2019年12月以来,全国各地相继发现新型冠状肺炎确诊病例,新冠肺炎疫情迅速席卷全国。这是自2003年非典疫情以来又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对人们的工作和生活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疫情的迅速蔓延可能会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本文旨在就本次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做一些法律上的分析。





1.新冠肺炎疫情的程度

已经构成不可抗力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指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对于合同影响有两个方面,一是对违约责任的影响,《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不同的个案中,疫情对于合同履行影响的程度、范围其实是不同的,适用时还要根据个案具体分析。如果疫情导致合同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免责;而疫情并没有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但继续履行导致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如履行过于艰难,代价过高,债权人受领严重不足、无利益等情形),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2.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事由都可能导致情势(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但是我国合同法并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而是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情势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将不可抗力规定为情势变更的一种原因,而是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区分开来,二者均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区别主要在于可克服的程度和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情势变更下,合同其实是可以履行的,但是继续履行是明显不公平的。




3.参考案例




笔者检索了一些2003年非典疫情发生之后与疫情有关的合同争议的法院判决。有些判决,将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有些则适用情势变更,还有的判决根据个案情况,未将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

案例一

      美国东江旅游集团公司与长江轮船海外旅游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2007)鄂民四终字第47号

裁判要点

     “非典”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该不可抗力事件对涉案租船合同的履行造成了影响,对于“非典”疫情影响涉案合同履行期间的租金,东江公司有权不予支付。但涉案合同中并不存在合同一方当事人可因不可抗力事件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同时,“非典”疫情对涉案合同的影响尚未达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因此,无论是依据合同约定抑或法律的规定,东江公司均无权单方解除涉案合同。


案例二

      上海拍谱娱乐有限公司与上海新黄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2004)沪二中二(民)终字第354号

裁判要点

    基于我国在2003年春夏季节发生“非典”疫情一事众所周知,而且当时娱乐行业响应政府部门防治“非典”的要求而停业也是公知的事实,因此,根据公平原则,上诉人提出其停业3个月的租金应免除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三

      上海亿大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翊宇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200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号

裁判要点

    关于非典疫情,因非法律所界定的术语不可抗力的情形,且翊宇公司因防治非典而实际停业的时间系在2003年4月,故对翊宇公司在停业前应履行支付租金之义务,原审以不可抗力而免除翊宇公司的责任,于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均有不妥。


案例四

      南京机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平潮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2019)苏01民终6726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点

    2003年非典疫情系突发情况,对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确有不利影响,平潮公司主张疫情是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之一,予以采信。


案例五

      上诉人孙克琦因与被上诉人铜川市第一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00030号 

裁判要点

    2003年4月28日至2003年5月20日,因非典疫情期间封存属不可抗力,双方对此期间的损失均不应承担责任。


案例六

     孙秀艳与沈阳新中城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5)沈民(二)房终字第799号

裁判要点

    虽然2003年春夏之间我国爆发“非典”疫情,但新中城公司在与孙秀艳签订《协议书》时(2003年6月21日)应当预见“非典”疫情可能对其正常施工造成影响,但其仍然在《协议书》中约定在2003年9月底将商品房交付孙秀艳,且新中城公司自认“2003年9月初,工程基本完工,只差验收”,其在2003年9月28日与孙秀艳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亦约定“交房日期为2003年9月30日前”,表明“非典”疫情并未对其交付房屋造成影响,故在本案中不能免除新中城公司承担全部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案例七

     李培艳、莱州市永安路街道西关居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

(2018)鲁06民终268号

裁判要点

    非典疫情是突发的、不可预知的灾害,在非典期间,原告租赁的宾馆停止营业、造成经济损失是现实存在的,该损失是双方订立租赁合同时无法预计的,超过了“市场风险”的范围,因此适当减免租赁费符合情势变更原则,且有两委成员签字认可,对此应予认定。




4.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1、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

    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应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以前。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前,或迟延履行以后发生不可抗力,均不能免除责任。

2、不可抗力不必然产生免责,是否能够免责,要看不可抗力对于合同履行影响的程度和范围。

     不可抗力虽然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但不可抗力发生后,并不一定就会使当事人部分或全部的免除责任。

     如果因为疫情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应及时留存证据。虽然疫情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法院也许会根据一般情况酌情免责,但是在个案中还要具体判断。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能够提供明确的数据,证明受到影响的程度、范围、时间跨度、人数等等,将更有利于诉讼目的的实现。

3、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提供相应证明。

     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还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如果没有及时通知对方,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不可抗力不必然引起合同的解除。

    如果合同没有将不可抗力约定为合同解除事由,那么只有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才能导致解除合同。

5、疫情如果没有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但是继续履行对于一方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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