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北京市西城区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英文名称是: Beijing Xicheng Enterprises and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XCEEA”。
第二条 本会是经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辖区企业和企业团体、企业家和社会知名人士等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企业为宗旨,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守法、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协会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将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和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一号5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本着“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针开展工作:
1、建立维权机制,切实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努力协调解决问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引导企业遵纪守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3、密切联系企业,开展调查研究,促进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4、组织开展评价企业活动,积极主动筹划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5、代表企业参加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积极为企业和企业家排忧解难。
6、建立与政府的沟通机制,定期协调与不定期沟通相结合,为政府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
7、建立行业协调机制,密切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学会的关系,建立平台,促进相互合作,发挥联合优势。
8、为企业提供劳动关系培训、法律咨询、政策信息、经济交流、教育贯宣等服务。
9、开展与国内外、境内外企业和企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企业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及有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10、加强本会常设机构自身建设,创造性地为企业服务,力推网站,拓展微信,建立好信息互通平台。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有加入本会意愿、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1、单位会员条件:
(1)在民政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在守法守信方面无不良记录的法人(含各种所有制企业、各行各业和各种类型的企业和团体)。社团组织推荐的企业视同本会会员代表;
(2)企业团体、行业性企业团体、企业家团体;
(3)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2、个人会员条件:
(1)在西城区纳税排列前百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领导;
(2)关心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界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的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现已退休或离任的优秀企业家;
(3)在创业和企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在社会中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领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出入会申请;
2、经理事会授权机构同意;
3、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登记表。
第十条 会员及会员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及会员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会章程,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活动,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本会和本会单位会员推荐、推选产生。其主要职权:
1、审议通过章程;
2、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3、届终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并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各项职能,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增补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5、调整和修改章程内容;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7、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工作。会长会议由会长主持,或经会长委托的执行会长、副会长主持。
会长办公会议职责:研究决定本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确定增免理事,研究决定提交理事会审议的事项或者先行决定理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会长办公会议必要时亦可采取通讯的形式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性团体的主要领导;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在辖区和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的知名人士;
4、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全面领导本会工作;
2、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3、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落实情况;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提出执行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建议人选;
6、决定本会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聘请名誉会长和特邀顾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工作机构负责人;
4、组织制定内部各种重要的管理制度,经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
5、协调和处理本会与外部的工作联系;
6、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监事会由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产生监事长;
2、列席理事会;
3、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4、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
5、对本会工作人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6、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
2、企业捐赠;
3、政府资助或受委托项目收入;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馈赠、资助的,须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相关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01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